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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6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屠塘恩、徐权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塘恩,徐权中,曾伟,徐驰宇,李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屠塘恩,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徐权中,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曾伟,女,195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徐驰宇,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李云珠,女,193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塘恩与被执行人徐权中、曾伟、徐驰宇、李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云珠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宁静家园27幢143号105室房地产。2017年5月3日,买受人黄根华以6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江北区宁静家园27幢143号105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江北区宁静家园27幢143号1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5)第0501496号】归买受人黄根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黄根华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