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国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国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542号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渔万路78号。法定代表人:曹慧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泓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国琴,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国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何耀鹏人民陪审员 李成霖人民陪审员 凌宜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