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无业,住辽宁省锦州市。被执行人田某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判决书载明的住址,现住址不详,经依法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4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