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湘中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湘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42号罪犯刘湘中,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湘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刘湘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刘湘中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刘湘中提请的假释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湘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2.8分。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刘湘中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湘中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