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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国山、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山,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2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山,男,1981年11月5日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野鸡坨镇邵家营村南侧开发区。组织机机构代码:05403448-4。法定代表人:邢树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光,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上诉人张国山因与被上诉人迁安市中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按上诉人张国山在上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上诉人并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国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