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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亚蕾与被申请人格尔木闽天陶瓷经营部(简称美陶瓷砖)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蕾,格尔木闽天陶瓷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保42号申请人:王亚蕾被申请人:格尔木闽天陶瓷经营部(简称美陶瓷砖)。申请人王亚蕾与被申请人格尔木闽天陶瓷经营部(简称美陶瓷砖)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格尔木闽天陶瓷经营部(简称美陶瓷砖)在格尔木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的货款26000元予以保全、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格尔木闽天陶瓷经营部(简称美陶瓷砖)在格尔木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的货款26000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