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9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瑞,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至17日,被告人何瑞在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6号其暂住地内,用被害人曹某手机以微信红包、转账、消费等方式盗窃曹某人民币共计4795元。被告人何瑞于2017年4月17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陈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中国光大银行阳光卡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瑞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瑞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瑞退赔人民币四千七百九十五元,发还被害人曹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隗合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