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5民初51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方有红与周付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有红,周付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5民初510之一号原告方有红,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董绍琼,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付亮,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乐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梦茜,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有红诉被告周付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中止原因已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熊朵云人民陪审员  董茶玲人民陪审员  李英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管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