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03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彭某,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