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卢航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卢航宙,郑春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被执行人卢航宙,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郑春盛,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卢航宙、郑春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航宙、郑春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卢航宙、郑春盛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81077.3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航宙、郑春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他们的房产均已设置了抵押,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郑春盛名下登记的宝马2979CC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B×××××)一辆现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航宙、郑春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航宙、郑春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