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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瑚晓宏诉夏义仁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瑚晓宏,夏义仁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5民初351号原告:瑚晓宏,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镇安县。被告:夏义仁,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镇安县。原告瑚晓宏与被告夏义仁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瑚晓宏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瑚晓宏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瑚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瑚晓宏负担。审判员  常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