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竹寰与向师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竹寰,向师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932号之一原告张竹寰,男,193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夏艳裙,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园,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师武,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东2号阳光酒店西城一层。法定代表人赵凯。原告张竹寰诉被告向师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193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现(2017)湘0104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被告向师武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故被告向师武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向师武名下车牌号为湘A×××××小型轿车一辆的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冲支行62×××97账户内银行存款4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