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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董渝与邓章全、谌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渝,邓章全,谌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渝。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科,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章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谌冰。上诉人董渝因与被上诉人邓章全、谌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4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董渝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董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由上诉人董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青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