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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锦山、刘建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锦山,刘建聪,高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7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锦山,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水,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聪,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薇,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荣,男,住福建省顺昌县。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黄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吴锦山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聪、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锦山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60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判令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已经受理且已开庭审理过,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规定的驳回起诉的情形,所以不符合驳回起诉的条件;2.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刘建聪出具给吴锦山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并不存在赌博犯罪事宜;3.刘建聪一开始就对本案报案,但公安机关经侦查近两年并未认定本案涉及刑事犯罪,故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明显缺乏事实依据;4.本案并非经济纠纷案件,也不涉及经济犯罪,刘建聪报案是认为本案涉嫌赌博犯罪,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法律依据明显错误;5.原审法院在已作出中止裁定后,又突然改变裁定内容,直接驳回吴锦山的起诉也明显缺乏依据。刘建聪、高薇辩称:1.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系涉嫌赌博所形成的非法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吴锦山主张的借款不是事实,刘建聪不认识吴锦山,也未向吴锦山借款,本案债务系刘建聪向郭阳先借的赌债。刘建聪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之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刘建聪等人涉嫌赌博事宜,而不是由法院先行裁判;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准确。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驳回吴锦山的起诉,适用法律准确。吴锦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建聪、高薇偿还吴锦山借款10万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21日向该院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5月12日,刘建聪报警称:其与他人因赌博发生债务纠纷。经初查:刘建聪的债务纠纷系赌博发生的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侦查”。2015年8月20日,刘建聪向该院提交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受案回执》一份,内容主要为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于2015年8月16日受理刘建聪报称的郭阳先涉嫌开设赌场案,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莆公城(霞林)受案字[2015]00842号。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规定,若民事纠纷与涉嫌违法犯罪,是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不应受理相关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为刘建聪在借条中确认的欠款是否是基于赌博所形成的非法债务。而目前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已对刘建聪报称郭阳先涉嫌开设赌场案予以受理,刘建聪亦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参与了相关赌博活动及案涉款项系赌博产生的。故依据前述规定,应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刘建聪等人涉嫌赌博事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吴锦山的起诉。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刘建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借款系其与郭阳先在赌博中形成的非法债务,公安机关也对刘建聪报案的郭阳先涉嫌开设赌场案予以受理,本案借款涉嫌赌博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宜先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驳回吴锦山的起诉并无不当。吴锦山认为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吴锦山认为本案系合法的民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机关也侦查两年未果,故本案没有涉嫌刑事犯罪。因公安机关受理刘建聪报案后,至今未作出处理决定,吴锦山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排除刑事犯罪嫌疑,吴锦山的该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锦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凡审判员 吴远征审判员 吴伟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彦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