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程中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中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975号罪犯程中祥,男,汉族,1984年5月30日生,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现在安徽省淝河监狱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00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中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淝河监狱以罪犯程中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中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中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中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梁 征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