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叶杨、孟军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杨,孟军,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6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杨,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222号。法定代表人詹庆,该区区长。再审申请人叶杨、孟军因诉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羊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9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杨、孟军诉称,2008年4月18日,其与青羊区政府签订(2007)第-45-056号《房屋拆迁原地安置合同》,双方约定青羊区政府于青羊区上汪家拐街原址安置叶杨、孟军套三住房一套,套内面积100平米[扣除公摊面积(墙体及其他)]。叶杨、孟军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青羊区政府未履行义务。请求判令青羊区政府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向叶杨、孟军支付补偿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川01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以叶杨、孟军就案涉《房屋拆迁原地安置合同》安置问题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叶杨、孟军的起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叶杨、孟军以原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再审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拆迁行为系依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案涉《房屋拆迁原地安置合同》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叶杨、孟军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叶杨、孟军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叶杨、孟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杨、孟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智明审判员 郭载宇审判员 杨科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