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丘华秀与江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华秀,江茂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1民初4301号原告:丘华秀,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芳、郭小媛,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茂祥,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丘华秀与被告江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梁毅挺与人民陪审员苏海源、洪惠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丘华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芳到庭参加诉讼,江茂祥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及认定如下:一、借款金额的约定:50000元。二、借款期限的约定:于2015年底之前归还。三、借款利息的约定:未约定。四、出借款项的交付:江茂祥于2015年5月6日向丘华秀出具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并在《借条》背面写上收款帐号:“建行:彭秀治6236-6819-3000-2084-463”。同日,丘华秀通过其名下的银行帐号62×××80,转账50000元至江茂祥指定的彭秀治名下的建行账户62×××63。五、借款还款的情况:未偿还。六、为实现债权的支出:丘华秀于2016年12月7日支出本案公告费400元。七、丘华秀的诉讼请求:1、江茂祥立即偿还丘华秀借款50000元;2、江茂祥立即偿还丘华秀逾期偿付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本金500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江茂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丘华秀当庭增加第4项诉讼请求:江茂祥向丘华秀支付公告费400元。以上事项有丘华秀提供的《借条》、银行流水、公告费用发票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综上所述,江茂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依法径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茂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丘华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江茂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丘华秀支付公告费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江茂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毅挺人民陪审员 苏海源人民陪审员 洪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威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