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致食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致食品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10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致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昆港公路***弄***号***号楼。经营者:陈致进。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致食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