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晨旭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富兰,李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于富兰。被执行人李晨旭,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涧桥村***号。申请执行人于富兰与被执行人李晨旭盗窃罪一案,(2016)京0114刑初7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富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7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飞审 判 员 冯 新代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