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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丽伟与徐学伟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伟,徐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687号原告:王丽伟,女,1976年5月2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徐学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伟诉被告徐学伟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