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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作鹏与战国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作鹏,战国世,朱作鹏,战国世,朱作鹏,战国世,朱作鹏,战国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05号原告:朱作鹏,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本俊,山东德衡(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国世,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作鹏与被告战国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作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代理审判员  王海鑫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