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骆细刘与钟水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细刘,钟水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298号原告:骆细刘,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钟水房,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细刘诉被告钟水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细刘提出已与被告钟水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细刘撤回起诉。理费990元,由原告骆细刘负担。审审判员 罗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