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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骆细刘与钟水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细刘,钟水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民初298号原告:骆细刘,男,195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钟水房,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骆细刘诉被告钟水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细刘提出已与被告钟水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细刘撤回起诉。理费990元,由原告骆细刘负担。审审判员  罗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丽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