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会敏与任伟、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敏,任伟,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宋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刘会敏,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任伟,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汪嘉贵,总经理。第三人:宋国君,男,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刘会敏与被执行人任伟、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三人宋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会敏医药费18376.54元、护理费210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后续治疗费1.1万元、误工费10650元、残疾赔偿金92871.28元、交通费210元,合计136917.18元的80%即109533.74元。扣除宋国君已支付1.2万元,还需支付97533.74元;第三人宋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会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任伟、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宋国君上述第一、二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刘会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会敏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