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21民初618号原告:张某1,住洮南市。法定代理人:黄飞(系张欣月母亲),住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住永吉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黄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御、田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2立即给付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抚养费3500.00月;2.判令张某2自2017年4月开始按年度给付抚养费,至张某1独立生活为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日,张某1的母亲黄飞与张福建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协议张某1由黄飞抚养,张某2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0元。离婚后张某2只给付3个月抚养费,后再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2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张某2与黄飞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张某2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张某1抚养费。由于张某2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完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现张某1要求张某2按年度给付其至独立生活时止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张某1要求张某2给付其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及给付拖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张某1自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3500.00元;二、张某2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张某1抚养费500.00元,至张某1独立生活时止,2017年抚养费45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2018年及以后抚养费于每年12月31日前各给付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张某2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琪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