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秀丽诉杨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丽,杨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丽,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军强,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刘秀丽诉杨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