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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志安与程德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安,程德雄,高运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329号原告:黄志安,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德雄,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第三人:高运阳,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幸,广西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志安与被告程德雄、第三人高运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志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安以庭外方式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志安负担。审 判 长  李灵花审 判 员  黄正强人民陪审员  杨如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