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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阿县华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阿县华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东阿县天元纤维有限公司,东阿县锦兴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崔新芝,曹琳琳,田永新,曹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保201号申请人: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铜城街道办阿胶街96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申请人:东阿县华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陈集乡陈集村。法定代表人:曹琳琳,董事长。被申请人:东阿县天元纤维有限公司,地址:东阿县陈集乡陈集村。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董事长。被申请人:东阿县锦兴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霞光路与105国道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宫学兰,董事长。被申请人:崔新芝,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文化街。被申请人:曹琳琳,女,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曙光街。被申请人:田永新,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曙光街。被申请人:曹立新,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关于申请人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阿县华艺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东阿县天元纤维有限公司、东阿县锦兴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崔新芝、曹琳琳、田永新、曹立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鲁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2017)鲁1524民初1176号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学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