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利海与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海,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84号原告:杜利海,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远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井炳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利海诉被告河南省远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杜利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同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利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8480元,减半收取9240元,由杜利海负担。审 判 长 张 逸人民陪审员 乔锡玲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要忻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