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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智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区府河航道沙石经营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智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区府河航道沙石经营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智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波,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新区府河航道沙石经营站,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化龙社区*组。经营者陈林,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成都智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新区府河航道沙石经营站(以下简称沙石经营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8民初5519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混凝土公司上诉称,混凝土公司实际控股人系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后与沙石经营站合作共同在双流县煎茶镇修建了混凝土公司现今的经营场所。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双流区煎茶镇。被上诉人在另案中主张货款的合同就是《砂石供应合同》,签订该合同一方主体是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原审以签订的合同主体与上诉人不一致认定与上诉人无关,进而错误否定《砂石供应合同》协议管辖选择的“当地法院”即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双流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沙石经营站提起诉讼向混凝土公司主张支付共同建造砂石厂和混凝土搅拌站中垫付的费用4137241.73元和利息,提交了混凝土公司加盖印章的《成都置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客户往来对账单》,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混凝土公司认为被上诉人沙石经营站与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砂石供应合同》协议管辖法院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但本案诉争的合同纠纷并非因履行《砂石供应合同》产生的争议,故《砂石供应合同》中管辖协议不能成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上诉人混凝土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即原审法院辖区,上诉人混凝土公司主张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早已搬离成华区,而在双方共同新建的租赁站即成都市双流区经营,但并无证据证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成都市双流区,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混凝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罗琳珊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