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1民初303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与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Ⅲ标段项目经理部、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3035号之四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住所地安岳县周礼镇横坝村*组。组织机构代码L5323062-X。经营者:陈春江,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经营者:周传富,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作品,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法定代表人:王世峰,总经理。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高寺镇。负责人:杨舜龙,经理。被告: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娇子大道288号银杏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89915912U。法定代表人:付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成安渝高速公路四川段施工第Ⅲ标段项目经理部、四川成安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岳县周礼镇周礼碎石场负担。审 判 长 樊宗华代理审判员 康钦辉人民陪审员 刘昌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