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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磊磊、杨许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磊磊,杨许乐,杨德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105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1号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女,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磊磊,男,1985年9月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杨许乐,女,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杨德森,男,198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磊、杨许乐、杨德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