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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15575433N,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李长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志忠,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志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06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该文书确认:被告刘志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夷陵区平云二路宜国土资(2004)第041号土地使用权过户至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刘志忠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刘志忠所有的位于夷陵区平云二路宜国土字(2004)第041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