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小勇与温先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勇,温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勇被执行人:温先海本院于立案执行杨小勇申请温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1150元,承担执行费1417.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科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