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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小勇与温先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勇,温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7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勇被执行人:温先海本院于立案执行杨小勇申请温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01150元,承担执行费1417.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科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