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晓华诉王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王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玉廷,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李晓华与王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6)金民三初字第34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王玉廷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5号楼3单元2层4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玉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华借款本金共计75680元及利息。王玉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晓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玉廷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北门东5号楼3单元2层4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