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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某、李某、吕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李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3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中国体育彩票,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12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中国体育彩票,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吕某,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栖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李某、吕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上午,被害人居某2至被告人孟某、李某经营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的中国福利彩票店购买彩票,至当日16时许,居某2已欠彩票款人民币2万余元。后孟某、李某为索要欠款,限制居某2离开彩票店并要求其联系家人前来还款。当日22时许,孟某联系其朋友、被告人吕某来到彩票店帮忙,后孟某、李某、吕某均对居某2采取了殴打、恐吓的方式向其索要债务。同年3月23日1时许,吕某离开彩票店,孟某、李某继续留在店里看管居某2以防止其逃跑。当日10时许,孟某再次联系吕某前来彩票店,吕某开车搭载孟某、居某2等人先后至新街口、河西政务大厅等地办理信用卡筹款,后孟某使用居某2的支付宝蚂蚁花呗账户套现人民币5745.17元用以偿还欠款及手续费。当日20时许,孟某将居某2带至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迈皋桥派出所报案。后民警经调查,发现孟某、李某、吕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随即对孟某进行讯问。当日22时许,民警至上述福利彩票店将李某抓获。同年3月24日17时许,吕某至迈皋桥派出所投案。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李某、吕某已与被害人居某2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具有坦白、索取合法债务、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及殴打被害人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从犯、索取合法债务、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情节及殴打被害人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从犯、索取合法债务、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及殴打被害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孟某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对被告人吕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李某、吕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