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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个份有限公司、杜宪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个份有限公司,杜宪卫,周俊荣,耿建生,尚红霞,杜庆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117号申请人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个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宪卫,男,成年,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周俊荣,女,成年,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耿建生,男,成年,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尚红霞,女,成年,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杜庆富,男,成年,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2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缴纳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42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惊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