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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小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梁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梁永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623号原告:姜小明,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标,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园林路51号平安大厦首层101、105单元及3楼。负责人:马志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永新,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原告姜小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梁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姜小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小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原告姜小明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多 超蓝玉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