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小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梁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梁永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623号原告:姜小明,男,汉族,1967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标,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园林路51号平安大厦首层101、105单元及3楼。负责人:马志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睿之,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永新,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原告姜小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梁永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姜小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小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1元,由原告姜小明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多 超蓝玉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