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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朱绍全与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绍全,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樱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381号原告:朱绍全,男,汉族,1976年03月01日出生,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新,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二组(夔门时代大厦B栋6F),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6208306770Y。法定代表人:杨大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男,汉族,1966年03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龙国,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樱华,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绍全诉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樱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绍全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绍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绍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绍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朱绍全已预交),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朱绍全负担。审判员 方 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俊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