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与张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张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202号原告: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者:敬佳宁,女,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环县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承锌(敬佳宁丈夫),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环县人。被告:张立志,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人。原告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与被告张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者敬佳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承锌、被告张立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183元;2.本案诉讼费要求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起,被告在经营环县夜未央饭馆和百家姓转转火锅期间,多次在原告处赊购调料及水产。2016年7月19日,经原、被告清算,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短欠16500元货款的欠条一张,同时,被告承诺在短期内支付。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及7月22日先后两次在原告处再次赊购食品683元。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处。张立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当前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请求适当延长付款期限。本院认为,张立志承认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立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环县佳宁水产调料门市部货款171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张立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