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小波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106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小波,男,生于1990年6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被执行人杨小波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剑阁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波缴纳罚金1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波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小波无法取得联系,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