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解俊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生,解俊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472号原告:李荣生,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解俊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李荣生与被告解俊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荣生承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