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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解俊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生,解俊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472号原告:李荣生,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解俊军,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李荣生与被告解俊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荣生承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雪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