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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漳浦县海新饲料有限公司、庄银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海新饲料有限公司,庄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漳浦县海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火烧埔,组织机构代码78692341-2。法定代表人蔡土木,董事长。被执行人:庄银寿,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海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庄银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海新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币74939.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庄银寿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500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剩余债权人民币74939.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