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西吕标村。法定代表人:李宝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杨配套区财茂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明福,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诸城市正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堂置业)因与被上诉人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32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堂置业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正堂置业与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约定由正堂置业所在地山东诸城,故应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昆山通祐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昆山市,对此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正堂置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