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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雄与丁权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雄,丁权鸿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079号原告:陈雄,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生,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堃,贵州朗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456039。被告:丁权鸿,男,汉族,1982年7月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原告陈雄诉丁权鸿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前自行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了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原告预交774元),由原告陈雄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