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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再明与李志刚、金龙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再明,李志刚,金龙运输车队,王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95号原告:李再明,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李志刚,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金龙运输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市拜泉县拜泉镇东门外202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汤金波,总经理。被告:王雷,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再明与被告李志刚、金龙运输车队、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李再明承担。审 判 员  李恩青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人民陪审员  曾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