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3271号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雪,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抚养;3、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生活用品;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4年11月因工作认识,2015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1日育有一女王小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生活理念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特别是女儿出生后,矛盾日益加深,且原告已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王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孩子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且其本人对原告还有感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1月因工作认识,2015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3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1日育有一女王小某。婚后因生活理念及生活习惯不同等,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其对原告仍有感情,虽有矛盾,但感情尚未破裂,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多沟通,多关心家庭及孩子,努力维持这个家庭。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理念、生活习惯等不同,发生矛盾时又缺乏沟通,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告庭审中虽坚持认为与被告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离婚理由的事实。且被告亦多次表示,其对原告仍有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并愿意积极调和家庭矛盾,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希望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加强沟通、互相体谅、相互宽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特别是婚生女儿尚且年幼,更需要完整家庭的呵护与关爱,被告在生活中应再多一些担当,给原告再多一些包容与关爱,与原告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宽松、和谐的家庭环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