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梁盛珍梁盛蓉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黄德华,马勤斌,梁盛蓉,李鲁,谭小琴,梁盛珍,重庆亿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54号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98745387。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黄德华,女,土家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马勤斌,男,土家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梁盛蓉,女,土家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鲁,男,汉族,1965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谭小琴,男,土家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梁盛珍,女,土家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重庆亿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二环路25号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7470-9。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德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出具的保证函为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52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石柱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