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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民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连科、阜康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连科,阜康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连科,男,1933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女,1957年11月17日出生,系徐连科女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康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李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连科因与被上诉人阜康市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230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连科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连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连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连科负担。本裁定为��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瑞琴审 判 员  赵明捷代理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