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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055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2月12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殷某,翁牛特旗法律援助志愿者中心公职律师。被告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农牧林水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所长。被告杨某,女,年龄不详,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翁牛特旗交通运输管理所、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杨某的起诉。审判员  魏秀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