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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焕英与燕彐朋、徐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英,燕彐朋,徐夕国,燕任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947号原告:黄焕英,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彐朋,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徐夕国,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燕任陶,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黄焕英与燕彐朋、徐夕国、燕任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黄焕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焕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黄焕英负担。审判员  智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亚娜 关注公众号“”